国内首例室内空气装修甲醛污染案宣判
2001年12月30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先生室内环境甲醛污染做出终审判决,判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拆除损失费、检测费、医疗补偿费、房租费共计89000元,并在10日内清除污染的装修材料。这是我国第一例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案例,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。
1998年陈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昌平某别墅小区的一栋住宅,随后花费将近十万元请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。工程竣工入住后,陈先生感觉室内气味刺鼻,致人咽痛咳嗽,辣眼流泪。此时陈先生喉头不适,经医院检查,查出竟是“喉乳头状瘤“,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。这时陈先生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,发现居室内的刺鼻气味乃装修材料发挥出的游离甲醛所致,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平均超出当时的国家卫生标准的25倍!陈先生在多次请求装饰公司“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”始终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,将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。